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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租不能任性涨《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》7月起实施

来源:济南日报 2018-06-20 15:15:00

[摘要]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日发布《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》(以下简称《示范文本》)。

在国家加快建立“租购并举”住房制度背景下,如何规范住房租赁行为,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?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日发布《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》(以下简称《示范文本》)。根据《示范文本》,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,租赁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。《示范文本》适用于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、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、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服务成交等租赁方式,将于7月1日起实施。

【关键词】信用信誉不好就有可能租不到房子

人无信不立。随着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,个人信用记录信息运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。在杭州,在阿里信用评价体系中达到一定信用额度的房屋租赁者,租房可以“免押金”,并享受“租金月付”的好处。

《示范文本》也首次突出了双方当事人的信用问题。《示范文本》前言第4条指出,签订合同前,“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本人(企业)信用记录信息的,对方应积极配合予以提供”。通过本人(企业)信用记录信息的披露,供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参考。这意味着租房的个人或者企业如果信誉不好,房东完全可以拒租。

【关键词】群租禁止出租阳台储藏室用于居住

在集中整治前,北京等地的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改造成一个个小格子间租给“北漂”,一套房屋少则住数人、多则二三十人。阳台、卫生间、储藏室也被出租用于居住。

《示范文本》第2条明确提出,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的信息,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出租人。单间居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。阳台、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。

业内人士表示,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群租乱象,便于逐步完善租赁人口信息大数据,为住房长效机制建设奠定基础。

【关键词】房租房东单方面涨房租以后行不通了

在现实生活中,房东依靠天然的优势地位,随意涨房租、扣租客押金现象十分常见。

《示范文本》明确要求房屋出租人写明房屋详细位置、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,明确房屋权属状况、房屋是否抵押,并提供房屋来源证明,避免发生房屋权属瑕疵和隐瞒房屋真实现状等情形。

在此基础上,《示范文本》第4条明确提出: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,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。业内人士指出,通过强调对出租方和承租方所负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界定,《示范文本》使房东和租客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,有利于住房租赁关系的规范和稳定。

【关键词】服务合同备案才能办理落户手续

“租购并举”的前提,是要保障租房者和购房者在基本公共服务上享有同等的权利。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政策的调整,包括济南在内的不少城市,租房可落户、可以享受义务教育等利好正在逐步落实。

《示范文本》规定,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,双方当事人应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。不过据记者了解,在以往住房租赁过程中,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率一直比较低。其主要原因是备案手续麻烦,备案与不备案合同法律效力一样,政府推进合同备案方面缺乏措施。

“下一步,合同备案申请将十分便捷,除了可以在房屋交易部门窗口备案外,还可以通过手机、电脑进行网上备案。当事人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,可以根据当地有关政策,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居住落户、义务教育、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等基本公共服务。”据省住建厅副厅长周善东介绍,《示范文本》专门提出,出租人应积极配合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承租人,申请办理居住落户、义务教育、基本医疗、基本养老、就业服务、社会保障、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。

【关键词】安全首次要求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

在日常房屋租赁中,因为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规划布局和使用功能,或者不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,引发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。

《示范文本》要求出租人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、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,不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规划布局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;要求承租人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,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自行或通知出租人消除。同时,特别要求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及主要设施设备(如燃气、电器等)安全使用说明书,这在以往的合同示范文本中是没有的。这些说明书包括房屋使用说明书、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安全使用说明、用电设施及主要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说明,以及其他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说明。

同时,对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维护、维修、赔偿等问题,《示范文本》也对租赁双方的责任进行了公平划分,避免或减少了在维修主体和费用承担方面的争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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